家长不在场 4岁娃玩蹦床遭绊倒骨折-凯发平台k8
法院:两方孩子家长以及游乐园各承担35%、35%、30%责任
玉林新闻网-玉林晚报讯(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赵惠甜)4岁孩子在游乐园玩蹦蹦床时,被在一旁玩耍的8岁孩子绊倒摔伤,为此引来了双方孩子家长以及游乐园三方的侵权责任纠纷。近期,北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三方各承担35%、35%、30%责任。
孩子游乐园玩蹦床
被他人绊倒致骨折
2023年8月19日,卢某带4岁的儿子小欣(化名)到李某经营的北流市某游乐园游玩。在玩耍过程中,小欣被8岁的小相(化名)绊倒受伤。此时,小欣的母亲及小相的父母均没有在场。
小欣受伤后,游乐园的工作人员协助将小欣送往北流当地医院治疗,后又前往玉林某医院住院治疗。小欣在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0977.07元(含游乐园经营者李某支付的2000元)。
至2024年1月19日,小欣多次往返北流、玉林两地医院进行复诊。因赔偿问题发生分歧,卢某遂将小相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父、陈母、北流市某游乐园经营者李某诉至北流法院,请求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8009.37元。
各持己见
被诉各方均认为自己无责
谁该为小欣的受伤担责?在法庭上,经营者李某辩称:原告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,没有尽到监护职责,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。其次,事件是小欣与小相发生身体接触后摔跤所导致,其间双方家长均未在场,均未尽到其监护义务与责任,应该各自承担相应责任。在孩子发生损害时,游乐园方已快速、有效地处理事故,已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该免责。
被告小相及其监护人则辩称:事发时小相在蹦蹦床上正常玩耍,小欣跑动时碰到小相后摔倒骨折,事故并非由小相引起,也非小相故意所致,小相在此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。
厘清责任
法院判决三方各担责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小相、陈母、张父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所示,确是被告小相在蹦蹦床上蹦跳时摔倒在原告小欣的前方,致使小欣在往蹦蹦床外蹦跳跑出来时被绊倒并受伤,小相对小欣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小相应对小欣的受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。被告陈母、张父系被告小相的法定代理人,应与小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另外,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该案中,儿童游乐园游玩的项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,这就要求经营者履行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。虽然游乐园在入口、门票、游玩项目处设置了“游客须知”“温馨提示”等安全警示标牌,但是游乐园允许的是2至12周岁,身高在1.4米以下的儿童进入游玩该项目,允许游玩的儿童年龄、身高差距较大,且没有配备工作人员在旁监守,因此,不能认定游乐园在其经营过程中已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此外,原告小欣尚未满8周岁,其父母系其监护人,负有教育、保护子女的义务。小欣的母亲卢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知晓让孩子单独在游乐园玩耍存在安全隐患,理应预见孩子独身一人参与该游玩项目存在的风险,但其仍放任原告在游乐场内独自玩耍致其发生意外。因此,原告小欣的父母应当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确定被告小相、陈母、张父共同承担35%的民事赔偿责任,被告李某承担30%民事赔偿责任,原告(父母)自行承担35%的民事责任。
法官提醒:
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如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因此,管理人应切实负起安全保障责任,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,在设施旁立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。同时,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,在游客玩耍前进行安全须知讲解,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。
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,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,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,应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力之间的适合度,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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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长不在场 4岁娃玩蹦床遭绊倒骨折 法院:两方孩子家长以及游乐园各承担35%、35%、30%责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