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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借贷还是合伙投资-凯发平台k8

时间: 2025-01-05 11:27:09 来源: 玉林新闻网 作者: 符雪婷

玉林新闻网-玉林日报讯  近日,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案30万元的不当得利纠纷案,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该案给市民进行涉借贷行为时提了个醒。

给他人转账30万元打了水漂

2021年5月,原告黄某详与被告黄某经案外人李某介绍相识。2021年5月20日,黄某详向黄某指定的案外人梁某华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;2021年5月24日,又向黄某指定的另一案外人梁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,共计转账30万元。

2023年3月13日,黄某详以与黄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。博白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,黄某拒不承认借款成立,以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进行抗辩,并提供了相应证据。黄某详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,遂提出撤诉申请,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裁定:准许黄某详撤诉。

2024年4月,黄某详认为黄某收取其30万元转账款是事实,黄某无证据证明该款为其合法取得的利益,为不当得利,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。

案件关键:是借贷还是合伙投资?

近期,博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:驳回原告黄某详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黄某详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原来,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所谓不当得利,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。一方当事人如认为争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,应由其承担“没有合法根据”的举证责任。

本案中,原告黄某详因向被告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笔合计30万元,其据此主张被告黄某收取其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,应由其承担“没有合法根据”的举证责任。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。被告承认收到原告30万元,但抗辩称双方是合伙关系,该30万元是投资款,不是不当得利,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、u盘等证据证明其主张。

经查,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30万元的事实,并不能证明被告非法取得利益而使其遭受损害的事实。而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,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数据制作表格,多次与被告提及数目、产量、表格,还提及公司、过磅电子显示器、砂石等内容。显然,根据在案证据,推定原、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。由此可见,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收取其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,只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于是,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。

法官提醒:借贷一定要签订好债权凭证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,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,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因此,无论是借贷还是合伙投资,向他人转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据或投资协议,以免发生纠纷时自己处于不利地位造成损失。(符雪婷)

原标题:

是借贷还是合伙投资


责任编辑: 韦藿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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